金桥法谈 | 融资数亿 索赔上亿 奇案否?
何力新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陈小茗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
各位看官,在金融机构融资借贷纠纷案件中,99.9%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单一的。近期本律师代理金融机构,承办一起较为特殊的案件,借款本金不但巨大,光索退利息数额就高达上亿元,同时还夹杂着信托贷款、债权转让、资产托管等多重法律关系。本案初战现已告捷,回顾一审的代理过程,自认为在新法实施之下,案情迷离,可以拿来絮叨絮叨,各位不妨俯听一番。
第一回 如饥似渴缺资金 一拍即合获甘露
话说 2014年,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额度上有诸多的限制和较高的标准,除了四证齐全、自有资金比例要求之外,对贷款方的企业性质、规模等也有相对较高的标准。
本案原告--某商业综合体开发商,因资金极度缺乏,亟需贷款,但按照当时正常开发贷的放贷标准,原告这类民营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开发贷。而本案的金融机构本着为小规模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从项目规模、融资需求、金融机构配套要求等多方因素综合考虑,提出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贷款的融资方案,双方对此一拍即合。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金融机构除了撮合介绍,还要负责流程中的诸多工作。作为商业利益的对价,原告除了承担信托贷款的利息外,还要购买金融机构的相关债权,协助金融机构消化不良资产指标等事宜。
原告经过测算,这一方案的融资成本仅为年利率12%左右,远低于当时市场开发贷年利率16%的利息标准,且可以迅速融资,解决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需求。该方案基于互利互惠原则,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故同意实施相关的融资方案。金融机构便撮合原告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业务合同,同时原告与金融机构分别签订相关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回 后院起火纷争起 内部矛盾外部求
2017年底信托贷款结束,原告项目完工,商业体也招商营业。殊不知原告内部股东起纷争,小股东称大股东卷资出逃,利益受损,便向公安机关刑事举报追究大股东的责任,刑事立案达不到目的后,就把大股东涉案信托贷款问题搬出来,举报金融机构故意加大贷款金额等可以罗列的主观理由,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被投诉后,信托公司把多收的利息退回,但开发商仍不罢休,开始下面漫漫诉争路。
第三回 断尾求生一线光 迂回曲折寻出路
由于原告与金融机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金融机构等代为催收,负责催收成本。于是原告在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融机构退回《债权转让协议》项下数千余万元转让款。理由是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金融机构无须向原告转让债权凭证,也无须通知债务人,花费数千万元得不到任何对价,故认为是变相收取信托贷款的利息,涉案《债权转让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主张《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没有涉及信托贷款合同的相对人,仅就《债权转让协议》及转让行为的效力自说自话。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当事人虽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金融机构也收取了债权转让款,但双方实际并无履行有关债权转让的真实意思,双方对该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而双方对此均明知,属于故意同谋为之,依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认定涉案的《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但隐瞒的行为涉及原告与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信托公司并非本案被告,故金融机构是否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多收利息,以及该《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第四回 缘木求鱼总攻起 一审明断是非直
前述法院的判决,虽未直接支持原告请求,但判决中“法院认为”的观点成为支持其请求所依附的理据,故原告在广州中级法院另案提起新的诉讼,将融资贷款和债权转让的所有主体均列为被告,诉称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分工合作向其发放了数亿元贷款,以收取债权转让款名义在贷款本金中扣取砍头息、变相利息以及多收款产生的利息, 标的合计上亿元。
案件即将开庭之际,本律师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介入案件的代理工作。首先进行案件代理的基础工作:
1、调取前述案件在区法院案卷材料;
2、整理案件涉及事实证据及法律关系环节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包括借贷合同关系、信托合同关系、信贷利率、《民法总则》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界定和法律后果,以及其他合同效力认定等焦点问题;
3、检索收集相关的案例。
经过前期的工作,特别是案例检索,发现相关借贷纠纷案件与本案雷同的案例空白,更多的是某些节点事实上可参考的案例。细想一下,无可参考的案例实属正常,对于金融机构雪中送炭,融资方久旱逢甘露,利率公道的话,正常的开发商怎么会为所谓的利息多少再起纷争,农夫与蛇的故事毕竟不多见。再一点,本案有多重法律关系,主体较多,并非简单的借贷纠纷,金融机构的利益也不是单纯的利息收益,又附带着不良资产债权的转让。因此,本案是借贷纠纷的特殊案例可见一斑,无法单一地套用法律条文去判断谁是谁非,原告诉求的所谓“变相利息”、“砍头息”能否与本案的事实划上等号,也非一目了然。经过梳理事实和研究法规,本律师拟定相应的应诉策略并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主要包括:
1、如实的披露案件的起因和事实,直接解析前一案件区法院对《债权转让协议》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与否的困惑;
2、在各个节点上抗辩原告的观点,特别是《债权转让协议》和行为的效力问题;
3、将债权转让款与利息的性质进行切割;
4、宏观上强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纲举目张,对本案有一定的针对性;
5、兜底原则,即从原告的角度,测算其融资成本仅为年利率12%左右,并不存在高利贷的问题。
广州中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借贷纠纷,案件的焦点是,金融机构以债权转让款方式划扣原告款项不应视为砍头息或变相利息,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理由有三:
第一,《债权转让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客观上否定区法院就同一事实的相关判决;
第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自愿的,合同已履行且符合常理,没有违反正常的交易秩序,应予肯定;
第三,即使认为收取债权转让款与委托贷款业务相捆绑,原告的融资成本为年12.3%,该利率标准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从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的角度考量,原告的主张理据不足,亦应不得到支持。
结
广州中院基本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化繁为简,针对争议焦点三论其下,有理有据。原告依据区法院相关判决,对业已了结的融资业务反攻倒算,目前是折戟沉沙。至于后事如何,静候二审分解。
供稿 | 何力新、陈小茗
编辑 | 罗影璇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在广州设立,是国内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CBD核心——珠江新城超甲级写字楼高德置地广场G座楼24、25楼,办公面积近5000平方米,执业律师逾400人。2015年事务所启动改制和创新管理,2019年凭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优势顺利入选ALB 2019年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2020年被评为2016-2019年度广州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因不断壮大需求,诚邀志同道合的法律精英加盟,携手合作、共创美好金桥。
►合伙人加盟联系
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罗建欣律师
邮箱:luojianxin@kingbridgelaw.com
电话:186 8888 9563
►律师、实习律师/助理、实习生加入联系
人力资源部郑小姐
邮箱:kingbridge@gdjqbx.com
电话:135 8043 6900
工作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楼
推荐阅读
金桥法谈 | 实务解析直播短视频行业融资收购的主要风险及防范对策
点击分享
点赞
点亮在看